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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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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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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罪 │ 宣 │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 告 │ ├─────┬───┼─────┬───┤
│號│ 名 │ 刑 │日 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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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用第│有期徒│95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1│
│ │一級毒│刑八月│月29日│院96年度訴│月2 日│院96年度訴│月26日│
│ │品 │,經減│凌晨3 │字第1322號│ │字第1322號│ │
│ │ │刑為有│時20分│ │ │ │ │
│ │ │期徒刑│許為警│ │ │ │ │
│ │ │四月。│採尿時│ │ │ │ │
│ │ │ │往前回│ │ │ │ │
│ │ │ │溯26小│ │ │ │ │
│ │ │ │時內之│ │ │ │ │
│ │ │ │某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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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用第│有期徒│95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1│
│ │二級毒│刑四月│月29日│院96年度訴│月2 日│院96年度訴│月26日│
│ │品 │,經減│凌晨3 │字第1322號│ │字第1322號│ │
│ │ │刑為有│時20分│ │ │ │ │
│ │ │期徒刑│許為警│ │ │ │ │
│ │ │二月。│採尿時│ │ │ │ │
│ │ │ │往前回│ │ │ │ │
│ │ │ │溯26小│ │ │ │ │
│ │ │ │時內之│ │ │ │ │
│ │ │ │某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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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贓│有期徒│95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2│台北地方法│97年1 │
│ │物 │刑三月│月間某│院96年度訴│月31日│院96年度訴│月28日│
│ │ │,經減│日 │字第1694號│ │字第1694號│ │
│ │ │刑為有│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一月又│ │ │ │ │ │
│ │ │十五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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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行│有期徒│95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2│台北地方法│97年1 │
│ │使偽造│刑五月│月間某│院96年度訴│月31日│院96年度訴│月28日│
│ │私文書│,經減│日、同│字第1694號│ │字第1694號│ │
│ │ │刑為有│年11月│ │ │ │ │
│ │ │期徒刑│20日 │ │ │ │ │
│ │ │二月又│ │ │ │ │ │
│ │ │十五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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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行│有期徒│95年11│台北地方法│96年12│台北地方法│97年1 │
│ │使偽造│刑八月│月24日│院96年度訴│月31日│院96年度訴│月28日│
│ │私文書│,經減│ │字第1694號│ │字第1694號│ │
│ │ │刑為有│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四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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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贓│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12│本院96年度│97年5 │
│六│物 │刑六月│月間 │訴字第911 │月24日│訴字第911 │月15日│
│ │ │,經減│ │號 │ │號 │ │
│ │ │刑為有│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三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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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偽│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12│本院96年度│97年5 │
│七│造私文│刑四月│月11日│訴字第911 │月24日│訴字第911 │月15日│
│ │書,足│,經減│ │號 │ │號 │ │
│ │以生損│刑為有│ │ │ │ │ │
│ │害於他│期徒刑│ │ │ │ │ │
│ │人 │二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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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偽│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12│本院96年度│97年5 │
│八│造私文│刑四月│月11日│訴字第911 │月24日│訴字第911 │月15日│
│ │書,足│,經減│ │號 │ │號 │ │
│ │以生損│刑為有│ │ │ │ │ │
│ │害於他│期徒刑│ │ │ │ │ │
│ │人 │二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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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偽│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12│本院96年度│97年5 │
│九│造私文│刑四月│月18日│訴字第911 │月24日│訴字第911 │月15日│
│ │書,足│,經減│ │號 │ │號 │ │
│ │以生損│刑為有│ │ │ │ │ │
│ │害於他│期徒刑│ │ │ │ │ │
│ │人 │二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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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為│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12│本院96年度│97年5 │
│十│自己不│刑二月│月26日│訴字第911 │月24日│訴字第911 │月15日│
│ │法之所│,經減│ │號 │ │號 │ │
│ │有,以│刑為有│ │ │ │ │ │
│ │詐術使│期徒刑│ │ │ │ │ │
│ │人將本│一月。│ │ │ │ │ │
│ │人之物│ │ │ │ │ │ │
│ │交付未│ │ │ │ │ │ │
│ │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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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用第│有期徒│96年9 │本院97年度│97年2 │本院97年度│97年3 │
│一│二級毒│刑四月│月22日│簡字第1103│月22日│簡字第1103│月25日│
│ │品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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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用第│有期徒│96年10│本院97年度│97年2 │本院97年度│97年3 │
│二│二級毒│刑四月│月29日│易字第314 │月29日│易字第314 │月24日│
│ │品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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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共同意│有期徒│95年7 │本院97年度│97年3 │本院97年度│97年5 │
│三│圖為自│刑五月│月間某│簡字第1343│月31日│簡字第1343│月8 日│
│ │己不法│,經減│日 │號 │ │號 │ │
│ │之所有│刑為有│ │ │ │ │ │
│ │,以詐│期徒刑│ │ │ │ │ │
│ │術使人│二月又│ │ │ │ │ │
│ │將本人│十五日│ │ │ │ │ │
│ │之物交│ │ │ │ │ │ │
│ │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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