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淨重零點壹捌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被告林勝鴻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1 月30日以96年度毒偵字8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經查該扣案物2 包經送驗結果,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淨重為0.1892公克無誤,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177號卷第34頁),是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且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