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65,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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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甲○○7 號被告藍偉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甲○○7 號被告藍偉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所扣得改造手槍1 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視,雖其欠缺滑套前蓋,惟不影響擊發功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有該局94年4月7日刑鑑字第0940049353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被告涉犯持有上開槍枝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 月21日以94年度偵字第1甲○○7 處分書以被告死亡而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

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槍枝1 枝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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