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66,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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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YM」、「TEAMWORLD鼎豪」之整流器伍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九十六年度保字第三八0號等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SYM」、「TEAMWORLD鼎豪」之整流器五個(贓證物品清單:九十六年度保字第三八0號),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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