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76,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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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Attack No.1 」(排球甜心)共捌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犯著作權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5年度偵字第26292 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96年11月29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Attack No.1 」(排球甜心)共8 片,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卷,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AttackNo.1」(排球甜心)共8 片,雖非被告所有之物(聲請人誤認係被告所有之物),但確屬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

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96年11月2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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