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88,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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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3年度簡字第4273號、96年度訴緝字第226 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63 號判決書、94年度聲字第117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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