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693,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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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
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直徑8.00mm之金屬彈頭土造子彈貳顆,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5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經法院判決無罪。

扣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詳如扣押物清單),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製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子彈4 顆,認均係土造子彈,其中3 顆具直徑8.0mm 金屬彈頭,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另1 顆具直徑8.4mm 金屬彈頭,經實際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2 月5 日刑鑑字第0960005962號槍彈鑑定書附卷足稽。

而該案即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440 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

因認上述改造手槍1 支、未經試射之土造子彈2 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4條第1 、2 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於扣案之已試射土造子彈2 顆,經採樣試射擊發後,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2 顆子彈部分聲請沒收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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