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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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