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06,200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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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因先後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惟如附表所示編號第2欄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7年3 月22日」外,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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