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31,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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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共零點陸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137號被告謝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共淨重0.71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 公克,驗餘淨重共0.698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聲請鈞院裁定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謝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10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6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又本件查獲之上開毒品,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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