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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
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中國民國外僑居留證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移送被告范氏美英、阮氏雪蘭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2張,係被告2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349 號被告范氏美英、阮氏雪蘭偽造文書一案,經同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734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2 枚(95保字001271號),係被告范氏美英、阮氏雪蘭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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