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40,200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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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妍妮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六九號、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六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MDMA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肆柒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MDMA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六九號被告林妍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MDMA一粒(驗餘淨重0點四七五五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六0二號卷第二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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