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58,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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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藝潔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分別為淨重零點伍零公克;

毛重零點貳貳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零公克,驗餘毛重零點貳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5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92號被告王藝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分別為淨重0.5 公克及毛重0.2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驗餘毛重0.210 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扣案白色粉末2 包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海洛因成分,各淨重0.50公克及毛重0.2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驗餘毛重0.210 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9370 號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5 月9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乃違禁物甚明;

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據;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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