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63,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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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094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0.5350公克,取樣0.0324公克,餘重0.502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菸草碎粒(淨重0.5350公克,取樣0.0324公克,餘重0.5026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四氫大麻酚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之一(淨重0.5350公克,取樣0.0324公克,餘重0.502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61979 號毒品鑑定書1 件(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094 號偵查卷第16頁)在卷可稽;

是上開扣案之物,應屬違禁物甚明。

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1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09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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