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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7年9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9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6 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35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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