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8 月 │
│ │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96年4 月5 日晚間8 時 │ 96年5 月31日晚間19 │
│民國) │ 許 │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81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7638號 │
├──┬──┼───────────┼───────────┤
│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11號 │96年度訴字第3683號 │
│實 ├──┼───────────┼───────────┤
│審 │判決│96年11月9 日 │96年12月12日 │
│ │日期│ │ │
├──┼──┼───────────┼───────────┤
│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11號 │96年度訴字第3683號 │
│決 ├──┼───────────┼───────────┤
│ │確定│96年12月3 日 │96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