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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96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7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為98年3 月1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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