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63,200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96年9 月5 日晚上10時許;

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96年9 月20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且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敘明抗告理由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