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76,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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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罪案件(95年度偵字第4648、10450 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6年5 月31日期滿。

該案扣案之色情漫刊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固有明定。

惟查:遍觀檢察官聲請卷內,並未檢附任何足以證明扣案色情書刊為被告甲○○所有之文件。

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48號偵查卷宗之結果,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僅供陳:伊受僱於中日超商擔任店員,只負責販賣而不負責進貨,伊不知道進貨價格,亦不知道向何人進貨,且伊於95年2 月3 日上班時書刊早已擺放等情,亦難認定扣案之色情光碟片為被告所有,即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要件不合。

從而檢察官就本件扣案之色情書刊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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