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87,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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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12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均為被告甲○○前夫林智能所為,為求早日釐清案情,被告需聯絡林智能出面及與被害人處理和解事宜,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6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執行羈押。

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意旨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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