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林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324 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1414公克),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乙紙可憑,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乙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