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25,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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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7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所犯之罪均坦承不諱,且深知悔悟;

又被告患有眼疾(將近失明)及感染HIV,已與醫師安排開刀治療。

再被告遭羈押迄今,被告家屬生活經濟頓失依靠,被告之未婚妻產期將近,母親又因病住院,亟需被告返家處理瑣事,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及同法第320條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6 月12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就其自述罹患眼疾即將失明,另已與醫師安排開刀治療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佐證,被告執前詞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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