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菜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三七號被告甲○○傷害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菜刀一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