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51,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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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肆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55 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11日期滿。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4 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誤載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 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125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6年7 月11日期滿,而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4 片,為被告甲○○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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