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58,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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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
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鑑餘毛重壹點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340號被告陳美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鑑餘毛重1.218 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340號被告陳美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員於民國96年9 月21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路6 巷口查獲被告時,當場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鑑餘毛重1.218 公克)等物,而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 月18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7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

而上開扣案疑似毒品之透明結晶一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復有該公司96年10月12日編號CH/2007/A0133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參。

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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