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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555號、第6700號(聲請書漏載第655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以下皆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026公克),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67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確定,惟被告堅詞否認為其所有,故本院未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02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淨重0.203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4公克,驗餘淨重0.2026公克),有該中心民國96年9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61450 號毒品鑑定書1 件在卷可參,應屬違禁品無訛;
又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555號、第670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67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03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4公克,驗餘淨重0.2026公克),因認與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而未於上開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上開判決1 件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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