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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僅載「第51條」,應予補充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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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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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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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業經臺灣高等法│(業經臺灣高等法│ │
│ │院於96年11月15日│院於96年11月15日│ │
│ │以96年度聲減字第│以96年度聲減字第│ │
│ │5142號裁定減刑減│5142號裁定減刑減│ │
│ │為有期徒刑4 月,│為有期徒刑2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1,000 元折算│臺幣1,000 元折算│ │
│ │1 日確定) │1 日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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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3 月26日 │96年3 月26日 │96年9 月11日晚上│
│ │ │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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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
│ │偵字第2595號 │偵字第2595號 │偵字第8051、8550│
│年 度 案 號│ │ │、8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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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33│96年度上訴字第33│97年度訴字第50號│
│最 後│ │87號 │8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年10月18日 │ 96年10月18日 │ 97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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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33│96年度上訴字第33│97年度訴字第50號│
│確 定│ │87號 │87號 │ │
│判 決├────┼────────┼────────┼────────┤
│ │判 決│ 96年11月15日 │ 96年11月15日 │ 97年5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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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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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編號1 、2 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①編號3 至編號6 │
│ │ 於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 等罪,業經本院│
│ │ 42號裁定分別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 以97年度訴字第│
│ │ 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50號判決定應執│
│ │ 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 行有期徒刑1 年│
│ │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1243號。 │ 6 月確定。 │
│ │ │②板橋地檢97年度│
│ │ │ 執字第7045號;│
│ │ │ 接續板橋地檢97│
│ │ │ 年度執緝字第12│
│ │ │ 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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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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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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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 月11日晚上│96年10月9 日晚上│96年10月9 日晚上│
│ │某時 │某時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
│ │偵字第8051、8550│偵字第8051、8550│偵字第8051、8550│
│年 度 案 號│、8987號 │、8987號 │、8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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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0號│97年度訴字第50號│97年度訴字第50號│
│最 後│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年4 月30日 │ 97年4 月30日 │ 97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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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0號│97年度訴字第50號│97年度訴字第50號│
│確 定│ │ │ │ │
│判 決├────┼────────┼────────┼────────┤
│ │判 決│ 97年5 月19日 │ 97年5 月19日 │ 97年5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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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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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編號3 至編號6 等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7045號;接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
│ │ 字第12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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