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八○五四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刑保字第九六○○八○五四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刑保字第九六○○八○五四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執行通知函件、送達證書、拘票,執行經傳喚、拘提被告未獲,無法執行、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
查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且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