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017,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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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並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其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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