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028,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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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通知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通知或帶同被告甲○○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該被告並未依時到案執行,且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甲○○傳喚、拘提無著,該檢察署並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並對被告甲○○傳喚、拘提無著,是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八九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送達證書、拘票等件附卷可稽,且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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