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069,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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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搶奪犯罪紀錄,有反覆實施同一罪之虞,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上開羈押原因等情事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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