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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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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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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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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 │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 │
│ │1日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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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6年9 月13日12時19分 │96年12月2 日13時50分許│96年12月22日晚間8 時許│
│(民國)│ 許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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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7086號 │96年度偵字第290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0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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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院│ │ │ │
│事 ├─┼───────────┼───────────┼───────────┤
│實 │案│96年度訴字第3962號 │97年度簡字第331號 │97年度訴字第1706號 │
│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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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96年12月28 日 │97年3 月26日 │97年5 月27日 │
│ │決│ │ │ │
│ │日│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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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院│ │ │ │
│判 ├─┼───────────┼───────────┼───────────┤
│決 │案│96年度訴字第3962號 │96年度簡字第331 號 │97年度訴字第1706號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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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97年1 月31 日 │97年4 月28日 │97年6 月16日 │
│ │定│ │ │ │
│ │日│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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