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104,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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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新娘十八歲」共貳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按犯著作權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65 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96年10月23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新娘十八歲」共2 片,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卷,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新娘十八歲」共2 片,雖非被告所有之物(已由告訴人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務專員陳正剛自網路向被告所購得,聲請人認係被告所有之物,容有誤會),但確屬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

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96年10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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