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802,2008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明異議人 甲○○
即受 刑 人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7年戒執字第108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鈞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2589號裁定送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鈞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06 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上開強制戒治裁定文件並無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97年2 月25日移送於臺灣臺北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時,亦無該所長官將上開文件交予本人收受,本件執行有違最高法院44年度臺抗字第3 號判例所示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應由監所長官交予本人收受始生效力之規定,故檢察官之執行程序並不合法,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戒執字第108 號之執行指揮命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又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第40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58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0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97年2 月22日起經檢察官以97年戒執字第108 號指揮執行甲○○之強制戒治處分等情,業據原審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065號偵查卷核閱無訛。

又本院上開強制戒治裁定正本固於97年4 月28日始送達異議人所在之台灣新店戒治所,此經調閱本院97年毒聲字第306 號聲請戒治卷宗核閱在卷,然此僅影響異議人對前揭強制戒治裁定提起抗告期間之起算,暨上揭裁定確定與否,惟本件異議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既屬保安處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規定,檢察官自不待前揭97年度毒聲字第306 號裁定確定,即得指揮執行,故檢察官所為上開執行之指揮,自無不當。

是本件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