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減,396,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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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各判決判決確定,判處如附表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皆在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44號裁定,就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另就本件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又15日及3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1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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