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減,402,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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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97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30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確定,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另以97年度撤緩字第22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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