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減,403,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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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林慶修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復經撤銷緩刑宣告,茲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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