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減,412,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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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2月29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於96年10月間,在桃園縣完成傳統市場生意趕往板橋黃昏市場時行經八德鄉○○○路檢緝獲,當時聲請人立即陳述其不知悉被通緝中且也尚未再收到執行書,有桃園縣八德鄉交通大隊訊問筆錄所載可證實。

又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96年10月間入監執行,因減刑列冊時之聲請人尚未執行,故尚未將受刑人列入名單中,如今聲請人服刑即滿一半,應適用該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但仍未列名於名單中,為此請求依法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如非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自非有權管轄之法院,對於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減刑之案件,自當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8 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2月29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顯見聲請人上開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揆諸上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減刑案件自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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