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177,2008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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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裁定收押,並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二五五五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度上訴字第五0二二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九十七執丑字第二三八七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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