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315,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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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之「丙○○」署押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之「丙○○」署押沒收。

事 實

一、乙○○係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人壽公司)北三區之業務員,負有招攬人壽保險,並代收保險費之業務。

民國96年4 月2 日、13日,乙○○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14 號,收受客戶丙○○為投保「祥富終身萬能人壽保險」(起訴書誤載購買基金),而先後交付之保險費新臺幣(下同)各10,000元,及於同年6 月12日,收受丙○○為投保「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以下簡稱金吉利年金保險),而匯款400,000 元至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所設之帳戶後,因為償還其父所欠債務,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6年6 月底、7 月初某日,將上開3 筆款項合計420,000 元予以挪用,而侵占入己。

嗣因丙○○多次索討收據,乙○○為免事跡敗露,竟又於96年9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8 號17樓之2 辦公室內,偽造丙○○之署名於如附表所示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及附件六至九即重要事項通知書、委託辦理結匯授權書、投資選項暨風險告知聲明書、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等文件上(偽造署押之出處及數量,詳如附表所載),而偽造各該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丙○○;

再於同年10月間某日,在其上址辦公室內,將所持有之客戶謝蕙娟投保同一種類保險之由富邦人壽公司出具之「預收第一期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副聯:經手人留存聯(以下簡稱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以浮貼方式,篡改其內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為「Z000000000-00 Z000000000」,被保險人、要保人姓名「謝蕙娟」為「丙○○」,收費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街116 巷24號5 樓」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40巷1 號4 樓」,主約保費、年期保額、應繳合計「100,000 元」為「400,000 元」,繳費日期、受理「96年8 月17日」為「96年8 月20日」,而偽造該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並加以影印後,於同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14 號,將該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影本交付予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客戶謝蕙娟。

二、96年10月26日,乙○○在臺北市○○市○○路1 段47號,收受客戶甲○○為投保單一基金型保單,而交付之100,000 元後,因需費繳交房屋租金,復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同年11月初某日,將該筆款項予以挪用,而侵占入己。

事後,乙○○為恐事跡敗露,於同年11月9 日向甲○○佯稱單一基金型保單價格過高,可改投保金吉利年金保險,並請甲○○簽訂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含附件六至八),以掩飾其犯行。

三、嗣因甲○○向富邦人壽公司客服專線查詢,知悉乙○○未代為投保後,報警查獲上情,並經警於96年11月15日下午4 時45分許,在乙○○上址辦公室內,扣得乙○○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及附件六至九即重要事項通知書、委託辦理結匯授權書、投資選項暨風險告知聲明書、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等文件,偽造之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暨甲○○簽訂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含附件六至八)。

四、案經丙○○、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受命法官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丙○○匯款400,000 元予被告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及附件六至九即重要事項通知書、委託辦理結匯授權書、投資選項暨風險告知聲明書、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各1 件、被告偽造之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影本各1 張、未經偽造之同一預收保費送金單(正聯:保戶留存聯原本)1 張、告訴人甲○○簽訂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含附件六至八)1 件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侵占告訴人丙○○保險費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偽造如附表所示文件部分係犯同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篡改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事實欄二侵占告訴人甲○○保險費部分,係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公訴人雖認篡改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惟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

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利用「謝蕙娟」名義之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為底稿,將其內之保單號碼、被保險人、要保人姓名、收費地址、主約保費、年期保額、應繳合計、繳費日期、受理等事項,均予篡改,再以影印方式,製出「丙○○」名義之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影本,依其情形,其本質已有變更,且具有創造性,自屬偽造,而非變造,故公訴人此部分起訴罪名尚有未洽,然因與本院認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規定在同一法條,不須變更起訴法條,附予敘明。

又被告所犯上開偽造文書罪部分,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且其同時偽造如附表所示各文件,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相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偽造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文件部分起訴,惟與起訴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件部分既有相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再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珠,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侵占保險費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迄未與告訴人丙○○、甲○○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侵占告訴人丙○○、甲○○保險費部分依序量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以示懲儆。

三、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之「丙○○」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文件及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影本,雖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犯罪所生之物,但如附表所示文件及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均為富邦人壽公司所有,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影本則已經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丙○○,均非屬被告所有,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之出處及數量    │
├──┼────────────┼────────────┤
│ 一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
│    │結型遞延年金保險要保書  │名欄及「投資起始日:民國│
│    │                        │96年10月12日」後面偽造「│
│    │                        │丙○○」署名各1 枚,共3 │
│    │                        │枚。                    │
├──┼────────────┼────────────┤
│ 二 │【附件六】              │要保人簽名欄偽造「丙○○│
│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署名1 枚。            │
│    │結型遞延年金保險重要事項│                        │
│    │告知書                  │                        │
├──┼────────────┼────────────┤
│ 三 │【附件七】              │立授權書人(要保人)簽名│
│    │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欄偽造「丙○○」署名1 枚│
│    │年金保險乙型委託辦理結匯│。                      │
│    │授權書                  │                        │
├──┼────────────┼────────────┤
│ 四 │【附件八】              │立聲明書人(要保人)簽名│
│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系列投│欄偽造「丙○○」署名1 枚│
│    │資型保險商品投資選項暨風│。                      │
│    │險告知聲明書            │                        │
├──┼────────────┼────────────┤
│ 五 │【附件九】              │要保人簽名欄偽造「丙○○│
│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署名1 枚。            │
│    │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VA│                        │
│    │NB)第四十三期結構型債券│                        │
│    │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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