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380,200807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