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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木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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