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450,200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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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中有三名子女待照顧,因正值暑假,爰請求交保返家安排子女生活,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至被告前揭安頓家中子女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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