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510,2008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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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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