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575,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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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律師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許淵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均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 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等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7 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楊千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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