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781,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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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絲鈺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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