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843,2008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3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487號)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楊千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