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876,2008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選任辯護人 張明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5日將其收押。

嗣經本院於97年7 月17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