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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選任辯護人 張明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5日將其收押。
嗣經本院於97年7 月17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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