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1926,200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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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許中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 月30日將其收押在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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