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2495,200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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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關於「殘渣袋壹個沒收」均更正為「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關於「殘渣袋壹個沒收」,顯係「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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